法律分析:
金融债权是因持有黄金、通货或其它可以取得收益的有价证券而保持的交换和获得金融资产的权利,包括发行债券的权利。金融债权的持有和发行是相对应和等量的。一经济组织、经济部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其实际拥有的金融资产净额应为其金融债权持有与金融债权发行的差额。在国民经济和部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负债发行的金融债权的价值加上股本和净值,应恒等于作为资产特有的金融债权和股本的价值加上持有的有形资产净额。一般债券发行或通货发行必须有物质保证,经过银行透支只能是暂时的。否则就会出现财政赤字和通货膨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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