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办法规定
1、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1)在北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在北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地址。连续就业条件之一。
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项
(二)项目在北京连续学习,是指在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学习和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习。
2、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书包括来北京的人的临时居住登记信息。有效期内的临时居住证等可以证明居住时间的资料的就业证明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使用者发行的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可以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资料等住所证明书包括住宅租赁合同、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租赁人、使用者、学校发行的住宿证明书等。就业证明书包括学生证明书、就业学校、科研机构发行的其他可以连续就业证明书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申请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代理申请的,必须提供委托人.代理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和监护人.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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