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探讨了高空坠物致人伤亡和致物损坏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文章内容,高空坠物致人重伤的责任应由物品或房屋所有者承担,受伤者需要证明自己确实被高空物体砸伤,剩余的责任则需要楼业主自己举证。对于高空坠物打碎玻璃的维权问题,受伤者应保全证据,报警求助,如无法查明侵权行为人,可查询相关业主信息或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对于小学生受伤的赔偿问题,侵害人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一、关于高空坠物砸人致死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高空坠物致人重伤的责任应由物品或房屋所有者承担。如果房屋存在租赁关系,则房东和租赁者将共同承担责任。而受伤者则需要证明自己确实被高空物体砸伤,剩余的责任则需要楼业主自己举证。
二、高空坠物打碎玻璃如何维权
首先,受伤者应该注意保全证据,对现场从各个角度进行拍照,保存好现场遗落物,注意联系当时目击者。同时,要报警求助。
尤其应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果有视频设备的小区,及时调取并保存视频记录。如果无法查明,前往侵权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街道办等查询了解相关业主信息,如仍然无法查明,及时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三、高空坠物小学生受伤怎么进行赔偿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康复费、护理人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司法救助费。
针对小学生受伤的高空坠物事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小学生及其家长可以向侵权人即高空坠物者请求赔偿损失。家长可以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具体的赔偿方式,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调解,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小学生及其家长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高空坠物者的身份和侵权行为,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如果遇到赔偿困难,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在高空坠物砸人致死的问题上,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而应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物品或房屋所有者承担责任。如果房屋存在租赁关系,则房东和租赁者将共同承担责任。受伤者需要证明自己确实被高空物体砸伤,剩余的责任则需要楼业主自己举证。对于高空坠物打碎玻璃的维权,受伤者应保全证据并报警求助,确定侵权行为人并了解其信息,无法查明时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对于小学生受伤的赔偿,侵害人应承担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如果造成残疾还应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对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的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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