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2022-05-10 来源:乌哈旅游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可以分为: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登记备案后才可以报检,报检程序
一、报检单位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入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代理人。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5.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6.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应检对象。
2.有关国际公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
3.输入国有规定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证书(明)方准入境的对象。
4.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对象。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6.委托检验检疫的业务。
7. 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的签证业务。
三、报检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1. 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1)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2)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3)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4)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5)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 官、血液及其制品 、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其它须特别审 批的物品。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报 检人应根据不同货 物种类向检验检疫 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证明或证书。
①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
②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捐献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爱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
③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
④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分、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
(8)入境废旧物品应提供环保批文、贸易合同、监管注册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9)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0)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加附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检疫审批单、接种证明等。
2. 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函电等资料。
(1)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签封样品。
(2)申请预检的货物,还应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依据。
(3)经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预检的货物,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境时,应加附原地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经其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必须加附发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凡办理审批、卫生注册或许可证手续的,报检时应提交有关文件。
(5)对出境的尸体、棺柩、特殊物品,报检人提供的资料与办理入境相同。
(6)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还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3. 申请包装检验检疫的报检。
(1)申请包装性能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产品标准和厂检结果单等有关资料。
(2)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包装性能鉴定报告及有关单证。
4. 申请委托检验检疫的报检。
(1)申请人应提交检验检疫样品、列明检验检疫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检疫标准或 检验检疫方法;
(2)国外委托人委托检验检疫和鉴定业务时,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
四、报检时限和地点
1.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由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报关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报检手续。
2. 需要对外签证的入境货物,收用货单位或代理部门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向口岸或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4.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7日前报检。
6. 进口货物的残损鉴定,应在口岸报检。
7. 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的鉴定,一般应在口岸报检。
8. 同一批入境需分拨到数地的货物,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检疫的,申请办理异地检验检疫。
9.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10日前报检,对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时间。
10. 出境活动物,应在动物计划离境60日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出境口岸隔离检疫一周前报检。
五、报检要求
1. 报检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报检单,按照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填写同一份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 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 报检人对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报检单上申明。
3. 申请报检时应按规定预缴检验检疫费。
4. 报检人应预先约定抽样检验检疫、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5. 报检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检时,经书面申明原因后,可办理撤销手续。
六、证单的更改
1.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种证单,报检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随附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由原检验检疫机 构予以更改或者换发有关证单。
2. 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现问题,属于检验检疫项目内容的更正和补充,应由报检人与原签证机构联系处理。
3.已报检的出境货物,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条款,报检单位须及时将修改函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
七、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并交还原签 发的证书或证单,并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或愈期报运出境的。
2.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3.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4.报检后在30日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或自动撤销报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