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降低诉讼标的额的情况下,是能退回一些诉讼费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一、合同纠纷诉讼标的如何算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因签订合同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合同产生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诉讼的时候就需要提供诉讼书,那么合同纠纷诉讼标的怎么算?合同诉讼标的是没有具体计算标准的,应该由当事人在起诉书中载明,诉讼标的依据具体情况而定。标的指的是标的物,也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品、金钱、义务、均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标的额也就是案件中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
二、离婚纠纷诉讼费该由谁出
离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在立案或被告提出分割诉讼请求时提前支付。法院将在最终判决中合理分摊诉讼费,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比例。原告撤诉或者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撤诉的,双方自愿调解结案,或者经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依法减半收取诉讼费。缴费人应当自收到法院出具的缴费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视为自动撤诉。案件符合减半收取或者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用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部分或者全部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离婚诉讼中可以在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吗
离婚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来,但是为了降低诉讼风险以及提高诉讼的效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变更申请应尽可能地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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