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企业的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收购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
所以,非股权支付相当于收购企业先向被收购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转让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该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A公司以本企业10%的股权(公允价值600万元)和一套设备(2008年购进并投入使用,账面价值3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60%的股权(计税基础2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
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400÷(1+4%)×4%÷2=7.69(万元)
以上内容就是股权收购税务处理的内容,有一般税务处理,特殊税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三种。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中使用的明细科目有哪些?
1、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与取得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作比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其享有的公允价值份额,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即按实际成本入账;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其享有的公允价值份额,则应按其差额增加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
2、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投资后,应根据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的情况,按其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考虑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不一致,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3、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在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情况,按其享有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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