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具有商业和公益性质。国营企业是国家经营的企业,而国有企业是私人经营,只是表明所有者为国家。国有企业的地位复杂,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被视为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对象,其中大量企业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变而来的。
法律分析
一样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就是国企,国企是国有企业的简称。在计划经济年代,国营企业是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那时候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设了许多大型的国营企业,其中以重工业为主,那时候我们太原就是国家重工业城市,为国家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产权清晰度等方面,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
(1)国营企业:国营企业实质为国家经营,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家安排具体的生产内容;
(2)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实质为私人经营,只是表明企业为国家所有,并不规定由谁经营,意思是经营者可以为国民中的任意一人。
2、产权清晰度不同
(1)国营企业是国家受委托经营由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有的公有财产,产权非常明晰。
(2)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
国有企业的地位: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即为国有企业。
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乃至到20世纪末,国有企业一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对象,国有企业的建立,其中政府税收的很大部分都投入到国有企业中,大量的国有企业因此建立和出现,有的国有企业还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变而来的。
结语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全资或控股,承担着国家调节经济、保值增值的任务。国有企业既具有商业性追求资产增值的特点,又具备公益性推动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作用。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重视和扶持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尽管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性质和产权清晰度上有所不同,但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在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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