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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得到青苗的补偿

2023-03-08 来源:乌哈旅游

该文章讲述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每年城乡结合部征用的农村土地数量不断增加,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也日益增加。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人,在征地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应当补偿他人因征地减少收入而造成的权益损失,这与经济上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是一样的。其他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包括分包人,村民的收入是他们财产损失的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在性质上没有其他特殊含义,实践中

法律分析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家每年在城乡结合部征用的农村土地数量不断增加,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纠纷也日益增加。征地补偿金该如何分配?下面为您详细讲解!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人,土地使用者在征地过程中,应当补偿他人因征地减少收入而造成的权益损失,这与经济上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是一样的。”“其他”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包括分包人。村民的收入是他们财产损失的货币补偿。因此,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与村民的其他财产相同,在性质上没有其他特殊含义。实践中,土地使用者测算三大补偿费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处理。因为钱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控制,村民对费用没有所有权。他们与村集体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享受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村集体必须将补偿费返还给村民,村民也可以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的费用。对于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使用权取得或者使用而应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价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等,应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纠纷。一方面,土地使用权人可能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矛盾,导致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的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能存在地方差异,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为了解决上述纠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土地使用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算。这一规定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的费用。在处理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人,土地使用者在征地过程中,应当补偿他人因征地减少收入而造成的权益损失,这与经济上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是一样的。“其他”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包括分包人。村民的收入是他们财产损失的货币补偿。因此,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与村民的其他财产相同,在性质上没有其他特殊含义。实践中,土地使用者测算三大补偿费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处理。因为钱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控制,村民对费用没有所有权。他们与村集体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享受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村集体必须将补偿费返还给村民,村民也可以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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