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如果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需要向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通知监狱方面,并将传票及离婚起诉书,送达至被监禁的犯罪分子所在监狱,由监狱方面转达相关法律文书。
夫妻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犯罪行为伤害夫妻感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失败后,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人民法院会在坚持离婚一方首次起诉,就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婚内所涉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债务等问题作出依法处理。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界限,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等方面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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