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用地的续期问题:目前的相关法律条例尚不明确。
根据相关规定,商用房产权年限为40年,低于普通住宅的70年产权,因此许多商用房业主芒刺在背。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物权法给了住宅明确的说法,但商业用地上的房屋尚存争议。”40年后,商业地产的使用权归谁?会不会被国家收回?这成为不少人关注的问题。
因为产权问题,住宅是70年,商住房是40年。产权期限问题,直接影响了“商住两用”项目的房价。
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并无自动续期的规定。
深圳是我国最早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试点的城市,如果以1987年12月1日深圳公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算起,今年已经是第28个年头。2000年以来,随着第一批行政划拨土地的陆续到期,为了解决到期物业的问题,2004年颁发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规定,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专家解释,房屋产权到期的问题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处理这样的问题一个是要让续期费用群众承受得起,另外一方面土地毕竟是国有资产,不能白白流失,最好还是本着‘一事一办’的原则来解决。再过二三十年,房屋产权到期现象比较普遍了,国家肯定会出台统一的政策。”
还有的人说,对于非住宅地产,物权法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是否续费、如何续费,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如果续期问题“有法可依”,那“法”在哪里?
根据我国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提法,不同专家学者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个存在争议的范畴。在是否续期上,政府仍然握有更大的行政自由”。
这一点也是居民最担心的,“当我年老时,是否居有其所,取决于政府打没打这块地的主意。我花光了父母所有积蓄,背上10年的债务,难道最终结果却是自己的房子在30多年后,不一定归自己所有?”
但也有专家表示不必过于紧张。“只要不违反一般的公共利益,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应该是可以批准的。”
即便国家批准了续期,对于采用何种方式续期,新的年限怎么制定,续期费用的标准如何,各方也存有争议。有专家认为,“根据现有法律来看,很可能会由业主缴纳土地使用金”;也有人表示,“不排除以后也像住宅一样自动续期,而且有可能不用缴费”;“购房者买房子的时候已经一次性支付了一大笔钱,这笔钱里面不仅包括房子的价格,还包括了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再按照土地出让标准向业主收取一笔费用,多少显得不太合理。”“在立法方面,政府应该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来推进。就目前来看,的确有必要将非住宅用地如何续期等具体问题写进法律,不能老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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