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生效。因此,合同未生效,没有违约责任,但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即《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使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从而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缔约过失负什么样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三、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尽到合同中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所期待的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之民事责任。包括通过虚假的订立合同行为恶意磋商,以及一方当事人没有如实告知订立合同之重要事实或者告知的是虚假的情形等。受损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加害方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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