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可以撤销,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民法典和赠与公证细则规定,如果房产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可以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如果已公证但未过户,撤销较为困难但仍可通过公证实现;如果已过户,基本上无法撤销,除非受赠方同意。但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赠与或附义务赠与不可撤销。在中国,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决定房产归属,办理过户手续后无法后悔,但未过户则可撤销。
法律分析
可以后悔。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是一种实践合同,动产是以交付给受赠人为实现;不动产则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如果赠与人反悔,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和《赠与公证细则》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赠与的交付必须以房地产过户为准,否则,该赠与可以依法撤销,受赠人不能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因此,如果你仅有你丈夫的赠与协议是不够的,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之前,房屋仍然属于你丈夫所有,不因婚姻延续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赠与他人可以反悔吗?可以撤销赠与吗?
第一种情况:房产赠与未过户
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民法典》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即赠与物需要进行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在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赠与一经撤销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第三种情况:房产赠与已过户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第四种情况: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撤销已公证过的赠与房子的。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及配偶);
2.对赠与人有扶养(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中国比较讲究证据,也就是说房产类的财产,以房产证的名字为准,也就是说房产证产权上写的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如果已经办理过户证明,那么后悔也没有用,但是没有进行办理过户手续,可以进行撤销,最终房产的所属按照产证名字决定。
结语
可以后悔,但前提是在房产赠与未过户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和《赠与公证细则》规定,在房产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然而,一旦房产已经过户,赠与已完成,要想撤销赠与将非常困难。因此,在房产赠与时应注意办理过户手续,产权的归属将按照产证上的名字确定。请在赠与前谨慎考虑,以免后悔无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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