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涉嫌合同诈骗应根据合同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程度进行处理。主观上需要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符合构成要件,可报警或委托律师办理,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是否定罪还需由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怎么判刑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嫌合同诈骗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只有符合以上构成要件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直接委托律师办理。如果不够犯罪,只有以合同纠纷或是民事欺诈行为进行处理。
此时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往往会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就包括刑事拘留、逮捕等等,这个时候如果符合条件规定的话,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至于最终是否会被认定为犯罪,还要看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情节不同而定。自然人犯罪的,数额较小的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涉嫌合同诈骗的处理需满足构成要件,如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有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情况,可报警处理或委托律师办理,公安机关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符合条件可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由人民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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