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人国籍确定标准为实际控制标准。
实际控制标准是指公司法人国籍由公司法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国籍确定,换言之,实际控制人的国籍就是公司法人的国籍。
一、国际上法人国籍的界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法人国籍主要由成员国籍主义、设立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这五大主义来定义。
1、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由其设立人建立起来的组织,法人的权利实际上属于设立法人的自然人,因而法人不能脱离其设立人而独立,法人只能与其设立人同一国籍。
2、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凡在内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
3、住所地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心,因而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凡在内国有住所的法人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有住所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4、准据法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法人都是依一定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家的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之,即法人的国籍依其成立所根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5、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
由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发展以及法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法人国籍的确定越来越复杂;又由于根据法人的某一因素确定法人的国籍很难圆满地解决问题,于是,有的学者主张并用法人的设立地和法人的住所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二、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
(1)具有多国国籍,若有一个国籍是内国的,以内国籍为准;
(2)若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三种做法: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C.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3)对多个国籍不做内外区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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