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一般是股东。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一般是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2.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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