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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工伤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1-02-21 来源:乌哈旅游

本文介绍了在工作中,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也提到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法律分析

在工作中,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被派遣到其他地方工作、职工从事与派遣单位业务有关的劳动。同时,还需要满足与派遣单位存在业务关系、从事业务与派遣单位业务有联系、从事业务属于派遣单位业务范围或者派遣单位业务范围的一部分、从事业务为完成主要工作或者主要责任的组成部分、工资、社会保险费由派遣单位支付或者负担。

因此,判断是否符合工伤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如果只有其中一部分或者全部都不符合,就可能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同时,工伤认定还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语

以上是关于工伤认定情形的说明,如果职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如果职工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就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如果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或者拒绝治疗,也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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