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处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相关资料;
(三)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所有权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可以暂停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案件调查程序应当恢复或者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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