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结案后能不能贷款买房被执行人的民事案件结案后,如果被执行人在信用记录方面没有问题的,是可以贷款买房的,如果有不良的信用记录,银行一般不批准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贷款购房的条件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选择按揭贷款方式的购房者首先需要在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楼盘销售服务中心办理房款交付手续,并由产权人本人签署买卖合同,依照约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这些资料包括:
1、贷款申请表。
2、认购协议书或买卖合同。
3、身份证明,即外籍人士的护照、台湾人士的通行证和户籍本、港澳居民的身份证、回乡证,如果在北京工作则需提供工作证。
4、婚姻证明,即购房人及配偶的所在国注册证明,如果在北京工作的,只需提供北京公司开具的婚姻证明即可。
5、资信证明,即外籍人士所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家庭年度财务报告、股票交易单、政府税单。如果在北京工作的,只需提供北京所在公司的收入证明即可。
6、收入证明,包括税单、银行存款记录及雇主确认书。
三、执行案件怎样结案《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