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未领取结婚证但同居的夫妻关系。处理方式如下:1、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效力,适用夫妻权利义务。2、撤诉确认有效婚姻,准予离婚。3、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帮助适用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事实婚姻简单的来说就是没有领结婚证却同居生活的人,法律上的规定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如下: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九十条的有关规定。
拓展延伸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及权益保障措施
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具有夫妻事实关系的情况。在法律上,事实婚姻也享有一定的保护和权益保障措施。首先,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问题,法律通常会认可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并提供合理的分割办法。其次,对于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法律也会予以保护,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维护。此外,对于事实婚姻的解除,法律也规定了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和权益保障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同居生活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享有夫妻权利义务。在处理事实婚姻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撤诉,婚姻关系将被确认有效并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的保护和权益保障,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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