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涉案金额来确定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都属于应予追诉的范围。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罪名,很多受害人反映报案之后,公安却以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为由,拒绝立案,那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量刑准则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量刑准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对于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定罪所需的要件和刑罚的量刑进行规定和裁决。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和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需要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使他人误信其虚假事实,进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而量刑准则则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合适的刑罚幅度。法院在审理合同诈骗罪案件时,将根据这些要件和准则,依法进行定罪和量刑的裁决,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包括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且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结果,需要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量刑准则则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将根据这些要件和准则,依法定罪和量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