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土地使用权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吗

土地使用权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吗

2020-11-28 来源:乌哈旅游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合法。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一、公司设立出资形式的包括哪些

公司设立出资形式包括:一、货币出资方式。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公司制企业中允许股东可以劳务出资么

在公司制企业中允许股东可以劳务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应符合哪些条件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