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1、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2、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3、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4、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2、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3、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5、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6、布局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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