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当事人,经及时介入,作出有效辩护后,综合从轻量刑情节,是可以作出缓刑的。当事人被宣告适用缓刑,应当携带好执行通知等相关材料到司法局报道,报道后,待司法局备案后出具报到单据,当事人再持报到单到具体经办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即可。矫正结束后,会出具一份解除矫正通知,证实刑罚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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