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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2023-07-31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主观:

怎么样正确办理外汇业务手续 建议您通过银行渠道办理外汇交易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应办理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者,均可通过其外汇存款户办理收付。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 (2)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下列手续 1、各国驻华的外交外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以及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外交管、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及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2、银行为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3、银行为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注册"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收音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50%)。常驻人员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4、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常驻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5、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带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 公证 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6、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银行不予供汇。 如果希望能够用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行网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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