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的评定标准和内容,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和肢体损伤等不同等级的评定方法和相应的伤残等级。评定情况应当由专业鉴定单位进行处理,因为其评定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分为十级,评定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制定的。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依据。
二、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伤残等级的评定情况,应当由专业的鉴定单位来进行处理,因为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对后期的伤残赔偿的认定和赔偿的额度都是有直接的影响的。
拓展延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包括以下方面:受伤部位、损伤程度、器官功能、临床表现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其中,受伤部位分为十个部位,每个部位都有具体的评分标准。损伤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根据受伤部位和损伤程度评分。器官功能分为五个等级,根据受伤部位和损伤程度评分。临床表现分为六个等级,根据受伤部位和损伤程度评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分为六个等级,根据受伤部位和损伤程度评分。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受伤部位、损伤程度、器官功能、临床表现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五个方面。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和肢体损伤等八类内容。其中,一级伤残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四肢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等六种情况。评定情况应当由专业的鉴定单位来进行处理,因为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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