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愿注销残疾人证的,自注销之日起满1年,方可重新申领;未满1年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登记与保管。县级残联安排专人负责空白残疾人证的保管,对残疾人证的发放、保存、注销、废证回收等建立相应的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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