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下岗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
想必大家都知道,前些日子我们国家规定了新的退休规定,男性65岁才可退休,那么我们有没有想过,女性的退休年龄有没有新的规定了?答案是有的。我们国家也规定了女职工退休年龄,让我们一起看下文看看是怎么说的吧。下面是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8。据相关报告建议,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在具体建议中,报告提出,首先,实现养老金制度并轨,将退休年龄归为两类: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和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其次,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
第一步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
第二步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报告指出,中国目前存在大量低龄退休人员,开发其潜力是今后的主要方向。报告认为鉴于我国退休年龄规定始于几十年前,已经显得过低。报告建议按照并轨先行、渐进实施和弹性机制的原则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具体来说,首先,实现养老金制度并轨,将退休年龄归为两类: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和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其次,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再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从2033年开始每3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完成。同时在退休年龄改革中引入弹性机制,可考虑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基准,规定人们可提前或延迟5年退休,但养老金待遇与退休年龄挂钩。报告通过测算表明,延迟退休年龄可有效改善城镇劳动力的供给状况,增加城镇适龄(退休年龄以下)劳动年龄人口,延缓其比重下降趋势。《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自2000年起每年度发表,通常以鲜明的主题总结人口与劳动问题及研究成果,展望和预测未来人口、劳动与发展。为什么要延迟退休?目前我国退休年龄标准,是建国初期人均预期寿命40多岁的情况下制定的。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曾介绍称,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尹蔚民介绍,我国目前的退休政策是新中国成立后,上世纪50年代初期确定的,当时人口的预期寿命不到50岁。现在新中国成立已经60多年,国情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口的预期寿命已达70多岁。而我国的退休政策没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有8000多万,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延迟退休原则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有三方面原则:第一,小步慢走,渐进到位。每年推迟几个月的时间,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再达到法定退休的目标年龄。第二,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根据我们国家现在不同群体的退休年龄,我们会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分步进行实施。
第三,提前公示,做好预告。这个方案一旦出来之后,我们会广泛地征求社会意见,因为这个方案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凡是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政策都需要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凝聚社会的共识。延迟退休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规定的,现在我们国家老龄化趋势严重,如若不延迟退休,岗位就会有所空缺,新的人跟不上节奏,所以规定是有规定的道理的。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8,我们要正确的对待这件事情,说明我们国家富强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
一、南京市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法律意见】
女性的退休年龄(尤其是工人编制)大多为50周岁,类似于你这种具有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55周岁退休,关键取决于单位的选择和当事人对自己的定位。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