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五)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一)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二)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三)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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