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法定假日是否算实际出勤天数的规定是关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工作时间的计算和工资折算按照规定进行。根据通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为250天,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不剔除法定节假日。同时,2000年3月17日的通知被废止。
法律分析
法定假日是否算实际出勤天数,具体要看公司是怎样规定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结语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法定节假日不应剔除在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具体是否将法定假日算作实际出勤天数,应根据公司规定而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通知调整了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确保公民的节日假期得到充分保障。同时,2000年3月17日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被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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