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汽车的认定标准的表述如下:
1、没有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目录的企业利用进口关键件拼(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
2、国家列入目录的企业未经批准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
3、经国家批准立项不能提供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许可证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进口海关签发的关税缴纳证明书和货物进口证明书的;
4、生产机动车的企业采用国家批准的进口关键总成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所用总成和非关键件的总价值超过原进口车型百分之六十的;且没有整车进口证明、按整车完税证明的;
5、虽经国家批准立项并有相关证明文件,但生产的产品与进口的车型、数量、规格、用途不相符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相关证明的;
法律法规对改装汽车作出了如下限制:
1、汽车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不能改,不能破坏车身结构;
2、汽车改变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必须交验汽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车贴面积不能超过车身总面积的30%,超过了就必须去相关部门报批。
综上所述,拼装的汽车一般都存在质量差、成本高、大多不符合安全检验及运行技术标准的问题,有的还因装配技术问题造成事故。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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