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此时,由于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属于 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同居分手时属于 一方的财产 ,不参与财产的分割。同居后一方购买的房子,此时,即使是同居后买的房子,由于是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且另一方无出资行为的,购买的房屋还是属于 一方个人财产 ,分居时不予分割。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此种情况才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 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可能会按照按份共有,也可能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具体同居分手,房产如何分割还是需要看法官具体如何认定,如何处理了。按份共有就是指房子在分手时按照当初的出资份额,确定双方所占比例,进而对房产进行分割。共同共有就是指同居的双方共同拥有该房子,分手时按照 共同财产分割 ,即参照分割的标准平均分割。至于法官会采用哪一种分割方式,还需要看当地法官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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