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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事实条件?

2021-08-23 来源:乌哈旅游

本文介绍了关于事实婚姻成立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视为事实婚姻成立。对于不被承认的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在处理事实婚姻案件时,应根据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来区别对待。此外,文章还分析了事实婚姻发生的原因,包括传统习俗、婚姻登记不方便、登记制度不健全以及法制宣传不够等。

法律分析

一、关于事实婚姻成立所需满足的条件,依据《民法典》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视为事实婚姻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被承认的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事实婚姻发生的原因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结语

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依据民法典规定,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视为事实婚姻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被承认的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因此,若您或您的伴侣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请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以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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