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要支付租金、按约定使用和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履行通知义务,并返还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且应符合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根据第734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期为不定期。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要履行的义务是: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
6、返还租赁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拓展延伸
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金结算及返还事宜
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需要履行的主要事项之一是与房东进行租金结算及返还的安排。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协商确定结算方式和时间。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需要将合同期内未支付的租金进行结算,并与房东确认是否存在其他费用(如水电费、维修费等)。一旦结算清楚,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返还租金押金或其他保证金。房东应按约定时间内将款项返还给承租人,同时承租人应确认收到款项并签署相关文件。租金结算及返还事宜的准确处理有助于双方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并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结语
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需履行多项义务,包括支付租金、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物、不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返还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且应符合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与房东需协商租金结算和返还安排,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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