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电话诈骗案的判刑标准以及诈骗案退钱后是否需要坐牢的问题。根据涉案金额不同,电话诈骗案的判刑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涉案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涉案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诈骗案退钱的情况
法律分析
电话诈骗案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涉案金额不同,电话诈骗案的判刑标准如下:
- 涉案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涉案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涉案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话诈骗如果金额到达三千元以上的涉嫌诈骗罪,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本罪的数额巨大的话,会被判处三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还要处罚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要处罚金。
二、诈骗案退钱了需要坐牢吗?
需要坐牢。诈骗还钱属于民事赔偿行为,判刑属于刑事处罚,二者侵犯的权益及违反的法律不同。当诈骗犯支付了民事赔偿后,同样需要负刑事责任。
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收缴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自行处理或挪作他用。
诈骗罪退还了诈骗所得款的,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时,首先应该根据具体的诈骗金额和情节确定一个基准刑,再根据退赃情况,在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刑期。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电话诈骗案会构成诈骗罪,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这类犯罪不需要产生损害后果,只要实施违法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犯,可以由法院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处罚的记录会记入到个人档案中,对行为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影响。
结语
根据电话诈骗案的涉案金额不同,其判刑标准也有所不同。涉案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涉案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电话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则涉嫌诈骗罪,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巨大,则会被判处三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属于行为犯,不需要产生损害后果,只要实施违法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犯,可以由法院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同时,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处罚的记录会记入到个人档案中,对行为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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