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直销外资企业设立的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直销外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程序
直销外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申请设立直销外资企业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申报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由申报企业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
三、直销外资企业增加服务网点的许可程序
直销外资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其方案应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公布直销外资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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