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不执行可以采取常规的救济途径。比如异议复议,当然也可以通过监督途径来处理,比如纪委、检察院、监察委等机构,相关法律规定裁执分离,也就是说裁决执行异议的法官不能和执行法官是同一个合议庭,这也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如果对异议还是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如果对这些都不服,还是可以走异议之诉来寻求救济,所以救济途径还是很多的。
(1)多和执行员沟通,看是否有中止执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长批准了延长执行,询问执行缓慢的原因,尽量和执行员协商解决。
(2)自己也尽量查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争取早日拿到执行款。
(3)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你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执行局的职责: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方法,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方法。
5、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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