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用不用交消费税,能不能免征??消费税一般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就是说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包含在销售价格中。出口免税并退税是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政策,因为外贸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后再出口,采购的价格中已经含有消费税,所以出口后退还这部分消费税。出口免税不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政策。生产企业内销货物征收消费税,外销货物不征收消费税,但是也不退,因为该货物压根就没有交过消费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就是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货物,出口时需要缴纳消费税,而且已经缴纳的消费税是不退的。主要是从税收政策上限制该种货物的出口。贸易出口免税的政策规定1、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58号文件、1995年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9号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包括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目前实行免税政策,不退税。2、1995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3、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4、1999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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