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陕西渭南地区征地拆迁的具体金额和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35,000元/亩。城市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项目补偿标准。林(草)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分别为12000元/亩、32000元/亩和2000元/亩。青苗补偿费为1200元/亩。砍移树木补偿费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分别为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
法律分析
关于陕西渭南地区的征地拆迁赔偿问题,具体金额和标准如下:
1.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35,000元/亩。这些补偿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标准将根据公布的内容进行。
2. 对于城市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其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项目补偿标准进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哪些情形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事项达成协议。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拆迁补偿方式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制定。对于渭南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具体补偿方式需要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和拆迁情况来确定。拆迁补偿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拆迁补偿政策,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陕西渭南地区的征地拆迁赔偿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具体金额和标准,征地补偿费共计35,000元/亩,城市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项目补偿标准。林(草)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砍移树木补偿费等具体补偿标准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征收决定,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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