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直接接案,而是通过律师事务所接案是因为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执业,然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劳动确认关系,律师自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接案。
1、按照相关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具备自己的章程、住所、名称和资产。
2、根据相关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3、律师事务所有义务给所内的律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律师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从以上三点来看,先有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执业,后有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律师自然而然就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委托和收费了。因为他办案子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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