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侦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法律分析
食药侦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有: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生产、销售假药案、3.生产、销售劣药案、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拓展延伸
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及争议解析
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及争议解析是指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以及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探讨和分析。在这方面,主要涉及到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管辖权归属、跨地区案件的管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合作与协调等问题。同时,还包括对于食品药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以及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等方面的讨论。通过对司法管辖权及争议的解析,可以为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导,保障公正、高效的司法实践。
结语
食药侦案件的管辖范围涵盖了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件。在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及争议解析中,涉及到案件管辖范围、跨地区案件的管辖、行政司法合作与协调等问题。这些解析为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确保了公正高效的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3种)(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10.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1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1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13.假冒专利案(第216条)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16.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二)《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1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18.妨害动植物防疫案(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19.污染环境案(第338条)2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2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2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25.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26.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27.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28.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2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344条)3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31.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32.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3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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