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8条,未经规划许可证或违规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执行,地方政府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可以强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拓展延伸
农村民房违建问题:合法拆除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农村民房违建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农村违建房屋,是可以进行合法拆除的。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农村违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可以依法进行拆除。其次,拆除程序包括政府部门的勘察、公告、听证等程序,确保拆除过程合法合规。同时,政府会提供相应的补偿政策,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过程中应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农村民房违建问题,合法拆除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结语
合法拆除农村违建房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进行的。政府部门会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勘察、公告、听证等程序,确保拆除过程合法合规。同时,政府也会提供相应的补偿政策,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拆迁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合法拆除农村违建房屋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