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若原告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次起诉且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已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需等待六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离婚案件中,若原告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次起诉,且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而对于已经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也需等待六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民事诉讼中对哪些情形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若原告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次起诉,且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已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也需等待六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因此,如果原告在离婚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且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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