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负责开具的15类证明1、 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含异地享受社保、迁移户籍等)2、 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证明3、 为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4、 为申请各类救助、援助、补助的困难家庭出具经济困难证明5、 执法文书留置送达证明6、 为无档案人员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证明7、 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8、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9、 为社区无档案违法生育对象出具收入情况证明10、 应征新兵入伍政审鉴定意见11、 出具见义勇为证明材料12、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13、 为长期卧床参保患者出具亲友代购药品委托证明和长期卧床证明1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15、 出具收养人委托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证明,收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70条 单位可以作为证人;同时根据我国国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管理事物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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