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指那些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法律上利益的人。这个范围比较宽,如抵押权人,执行拍卖中的竞买人等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的形式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3)管辖的法院。执行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受理后,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处理。(4)异议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注意的是对异议处理法院是以裁定方式作出,而不是其他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这里也需注意到,申请复议的时间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而不是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至于对复议的处理形式与时间法律并未规定,这里从立法技巧分析看,应当与执行异议的形式,异议处理方式与时间相同。(5)异议的事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法。(6)异议提出后对执行程序的影响。对此最高院执行办进行了讨论,基本的意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控制性执行措施并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应当停止。但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也可以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如执行标的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处分措施停止后会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的,执行法院可继续处分后提存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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