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合同关系、存款数目和卡的安全性,提交存折和取款卡已完成举证。不需证明异地取款行为。若发卡人主张恶意支取,应负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自己与发卡单位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其提交了存折和取款卡,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不能要求持卡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为异地取款行为。发卡人主张持卡人恶意支取,则应当就其使用或者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卡取款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拓展延伸
银行卡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责任如何确定?
在银行卡纠纷案件中,确定证据责任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对于银行卡纠纷,原告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转账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而被告则有权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权衡,最终确定证据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对于确定责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银行卡纠纷案件中,确定证据责任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对于银行卡纠纷,原告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转账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而被告则有权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权衡,最终确定证据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对于确定责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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