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在夜间并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法律依据:
《城市交通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在夜间并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一条 夜间行车每小时的速度不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三十公尺;如果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一百公尺以外.
第三十二条 方向标的使用:
(一)直行:两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开放右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转弯: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调头: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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