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2、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受理男方起诉离婚。(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2)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即使如此,也要注意,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其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其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抚养权归女方,男方在给付抚养费的时候也要注意,有些女方为子女争取的抚养费项目是不必要的,具体包括:(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其母亲支付。(2)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方可以拒绝支付。(3)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方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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