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2、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秘密窃取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秘密窃取的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三种方式:第一,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的控制范围。第二,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第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3、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除了上述四个要件,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贵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入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盗窃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上述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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