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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2021-11-10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主观:

反垄断侵权经营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类型主要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依照法律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垄断协议并实施或者虽然达成垄断协议但尚未实施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二,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有的甚至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多倍赔偿(即惩罚性赔偿)。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这里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反垄断法没有赋予垄断行为的受害人以直接的赔偿请求权,实务中只能转而求助 民法通则 及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行使诉权。 《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同的诉讼案件需要不一样专业的律师,日常生活中人们遇到反垄断侵权法律难题也可以找网律师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法律客观:

《 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 法规 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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