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没有取消农业户口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划,为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合肥户口落户有哪些政策
1、2015年12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210号),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2018年5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25号)。
二、粮农户口性质怎么样
在计划经济时代,户口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而粮农属于农村户口。但是在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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